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初评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校在读且具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的学生。
1、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奖助学金初评工作。
2、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次发放。
三、评定安排
1、11月6日,各院安排布置此项工作,正式启动我校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
2、11月7日—13日,班级评议小组接收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初步评议,并进行班级内部公示。
3、11月14日—16日,学院审核,确定名单学院公示。
3、11月16日,各学院于下班将材料报送校资助中心。
4、11月17日下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名单学校公示。
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1、《湖北省(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湖北省(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五、名额分配:(见附件: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六、评定要求
1、 各院资助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班级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的评议工作。各院分管领导、辅导员是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直接组织者,也是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2、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考虑学生道德品质、学习表现情况,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4、合理确定毕业班学生受助比例,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要结合学生实习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实习报酬等确定合理资助比例。
5、各院在评审时,要等额一次评审,不得预留机动指标在院(系),不得以“学生轮流分年受助”进行评审,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情况。
6、各学院应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在公示期间张贴在各班级教室内,学院、班级张贴奖助学金名单公示时要拍摄公示情况照片留存,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奖助学金初评名单、汇总表等。
7、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工处资助工作人员、纪检检查处工作人员在奖助学金评审期间将深入各院检查、指导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对于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本校教职工通过“找关系、打招呼”或以收取学生财务为条件等未经评审直接确定受助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单位:人
项目名称 |
旅游信息学院 |
机电汽车学院 |
电商物流学院 |
财会金融学院 |
建筑工程学院 |
艺术设计学院 |
音乐传媒学院 |
医药学院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82 |
60 |
60 |
56 |
47 |
42 |
7 |
12 |
国家助学金 |
小计 |
706 |
456 |
467 |
373 |
355 |
346 |
88 |
109 |
一等 |
177 |
114 |
117 |
93 |
89 |
87 |
22 |
27 |
二等 |
352 |
228 |
233 |
187 |
177 |
172 |
44 |
55 |
三等 |
177 |
114 |
117 |
93 |
89 |
87 |
22 |
27 |